一、依溫泉法第3條規定,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,可能的溫泉型態含溫泉水、泥漿溫泉、地熱(蒸氣);可能發生河床或溪谷、岩盤或岩壁、沖積層或崩積層、海域或海岸等。
二、溫泉露頭週遭區域如符合「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」第3條規定有影響溫泉水流量、水質、特別景觀或造成溫泉環境污染之地區,有維護保育露頭之必要,地方主管機關得依「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」規定,劃定溫泉露頭一定範圍限制其開發利用。